【百一案评】破产重组可作为商标撤三抗辩的正当理由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0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件概述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625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为第6597027号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张家口长城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酿造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耐酸饮料;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 图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遂决定将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长城酿造公司辩称:其于指定期间因多种原因经营困难,并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且予以受理,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法院裁决
本案中,根据长城酿造公司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因企业改制的需要,怀来县财政局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张家口沙城公司,承接长城酿造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诉争商标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许可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张家口沙城公司名下。

2018年7月31日,怀来县财政局向怀来县人民政府提请批准长城酿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2018年8月17日,怀来县人民政府批准长城酿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方案。2018年8月2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长城酿造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2019年1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批准长城酿造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长城酿造公司的重整程序。2019年9月1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长城酿造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0年12月21日,长城酿造公司致函怀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恢复“沙城牌”酸枣口乐生产。2020年12月25日,怀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回文要求长城酿造公司提交“沙城牌”酸枣口乐复产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材料,由该局一并帮助协调。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长城酿造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消费结构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后于2019年9月19日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长城酿造公司系因破产重整的客观事由导致未使用诉争商标,可认定其有正当理由。原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