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销售搭载快手刷赞脚本的设备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8-0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前提是具有对竞争关系的认识。竞争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以狭义上的竞争关系作为认定标准的思维方式早已不适应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将通常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定义为损益关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立法精神。


案号:(2021)津03民终627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展鹏思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原审被告曾祥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展鹏公司对外销售装载相应软件的手机及提供相应脚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绕不开对竞争关系的认识。


据上述规定可知,虽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中并不包含竞争关系,但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竞争关系含义和竞争关系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亦至关重要。其中,对于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判断目的在于对主体适格性的确定,而对于竞争关系含义的正确认识决定了对主体适格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竞争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应被定义为两者之间的损益关系。


本案中,展鹏公司存在通过对外销售希云控AI智能营销手机,并提供影响快手运行的具有自动化、批量化点赞自动化、批量化关注和私信快手用户等功能的脚本来获取利益的相关行为,为扰乱快手的正常运行秩序提供了条件,也必然降低快手用户和社会大众对快手所提供服务的评价,进而对快手公司产生相应损害,故二者存在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本案快手公司主体适格。


对于展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言,本案快手公司与展鹏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快手公司运营的快手短视频App,是短视频分享和直播平台,其核心功能包括音视频推荐、信息发布,通过点赞、评论和观看直播等方式互动交流等。展鹏公司对外宣传、销售具有自动化、批量化点赞快手用户,自动化、批量化关注和私信特定快手用户,并对外提供相关软件、相应功能的脚本的行为,不仅为扰乱快手用户内部的正常竞争秩序和快手的正常运行秩序提供了条件,损害了快手平台对外公平运营秩序的形象,也必然降低快手用户和社会大众对快手所提供服务的评价,对快手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损害。同时,还会破坏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竞争秩序,长此以往也会对快手在同类业务平台中的竞争力造成破坏。展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法院认定展鹏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