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腾讯视频NBA比赛直播被侵权一审获赔80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8-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原告极具特色的NBA比赛直播方式及吸引产生的用户和流量是原告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性经营资源,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原告采取围绕比赛直播投入广告,付费用户享有观看热门赛事、免看广告等权益,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较多采用的,市场常见且被用户广泛接受的经营模式,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

被告在对比赛直播资源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直接盗取原告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比赛直播资源和比赛直播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如果放任此类行为,允许经营者不付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其他经营者投入成本积累的经营资源,那么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必将最终受损。

案号:(2021)津03民初2119号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广州菲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双方的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菲柔公司经营“人人体育”网站及“人人体育”APP并在该网站和APP中从事主播直播比赛、主播打赏、提供比赛资讯、发布信息等商业经营活动,属于经营者范畴。“腾讯视频”是集体育赛事、热播影视、娱乐综艺节目一体的综合视频内容提供平台,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视频播放、投放商业广告等商业经营活动。而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流量和用户对双方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双方在商业经营范围、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争议焦点(二):关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事实,原告投入巨额资金获得NBA比赛及NBA比赛周边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授权后,围绕NBA比赛持续开展商业运营:免费及付费BA比赛直播,邀请嘉宾专业进行解说;提供四路信号实现多角度自主切换,3D战术分析、实时比赛数据增强观看体验;用户观看比赛时可以实时发布弹幕评论,直播间里聊天互动,利用微信、QQ等平台实现跨场景参与;建立NBA球迷社区,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活动等商业活动。通过上述一系列商业运营,使网络用户产生良好的观看体验,持续积累大量付费用户,产生巨大网络流量,吸引广告商投入广告。因此,原告极具特色的NBA比赛直播方式及吸引产生的用户和流量是原告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性经营资源,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原告采取围绕比赛直播投入广告,付费用户享有观看热门赛事、免看广告等权益,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较多采用的,市场常见且被用户广泛接受的经营模式,具有一般的竞争利益。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的竞争利益因某种行为遭受侵害或减损,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也会导致竞争利益的侵害或减损。只有在侵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才会为法律所禁止,从而体现为受保护的竞争利益。同样,商业模式作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的载体和方式,往往构成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但是通常只是一般的竞争利益,若仅是商业模式被模仿或侵害,并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故,仍须考量经营者获取利益的正当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

争议焦点(三):关于菲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


根据法院查明,菲柔公司经营的“人人体育”网站(域名包括:http://rrty.tv/、http:/rrty33.com和http:/rrty66.com)及“人人体育”APP未经授权在其直播间中免费提供“腾讯视频”中NBA比赛直播画面;遮挡“腾讯视频”标识,使用“人人体育”等其他标识,屏蔽原告在比赛中投放的广告;提供主播打赏,设置打赏榜单,引诱用户进行博彩和进入不法网站。

菲柔公司经营的“人人体育”网站及APP未经授权向公众免费提供“腾讯视频”中的NBA比赛直播画面,原本需要付费观看的比赛无须付费即可观看,亦未对NBA比赛直播投入任何成本即可实质性替代原告提供的NBA比赛直播。本质上是攫取原告投入巨额成本而形成的比赛直播内容和围绕比赛直播内容打造的特色直播方式等核心经营资源,来从事自身“主播直播”的商业经营活动。上述行为必然导致原本需要登录“腾讯视频”网站或客户端观看比赛的用户转而选择通过“人人体育”网站及APP进行观看,直接造成原属于“腾讯视频”的用户的减少和流量的降低。菲柔公司在对比赛直播资源无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直接盗取原告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比赛直播资源和比赛直播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人人体育”直播间观看人数持续性高达百万之巨,对原告而言,也必然因为菲柔公司的行为丧失潜在的付费用户,流失已有的付费用户,损失商业机会。如果放任此类行为,允许经营者不付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其他经营者投入成本积累的经营资源,那么必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也必将最终受损。因此,菲柔公司利用免费提供原告投入巨额成本形成的比赛直播资源和特色比赛直播方式进行商业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体育”网站及APP利用“腾讯视频”NBA比赛直播,放任主播或用户发布大量的不良广告信息,引诱用户博彩进入非法网站,使用户误以为该低俗广告系原告提供,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菲柔公司经营的“人人体育”网站及APP遮挡“腾讯视频”、使用“人人体育”等标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用户和流量极其重要,而菲柔公司上述行为,使网络用户无法知道比赛直播内容的真实来源,误以为由菲柔公司提供,原告本应获得的用户、流量和相关收益丧失或减少,由此提供增值服务取得收益的商业机会减少。屏蔽“腾讯视频”NBA比赛直播的广告商业,导致广告无法正常展示,违反网络服务行业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广告发布方式,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也会造成原告用户流失和商业机会减少,因此,菲柔公司经营的“人人体育”网站及APP遮挡“腾讯视频”、使用“人人体育”等标识,屏蔽“腾讯视频”NBA比赛直播的商业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菲柔公司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菲柔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四):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原告主张其因菲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流失网络用户,遭受巨大损失,包括会员订阅费和广告费损失。以2021年6月25日时间点为参照,约159.3万人在“人人体育”网站观看NBA直播,如果上述人群均系“腾讯视频”会员,以此作为基数,按照包年会员标准,原告因此会损失会费收入约474714000元(包年会员298元×1593000人),如果购买2次季度会员,损失会费收入约407808000元(包季会员128元×2×1593000人),如果购买5次单月会员,损失会费收入约700920000元(单月会员88元×5×1593000人)。若会员自动续费购买6个月的会员(自动续费须连续购买,优惠单价40元),损失保守估计约382320000元。经计算比赛场次和人次,广告至少损失约34320万次展示量,部分比赛特别角度还需要额外付费观看,也导致收益损失。


对此,本院认为,菲柔公司“人人体育”网站及APP的观看人数不能当然的等同于会购买腾讯会员观看比赛的人数。尽管若没有“人人体育”网站及APP,一部分人有可能会购买腾讯会员观看比赛,但也有可能一部分人因腾讯会员须付费则选择不再观看比赛,愿意付费观赛人数和比例难以确定,观看人数亦受比赛场次影响,热门比赛观看人数较多,而普通比赛观看人数较少;且“腾讯视频”部分NBA比赛直播免费。因此,原告计算会员费损失的数额,本院难以确认,但其中的因素可以纳入考量范围。菲柔公司因侵权获利,在案证据也难以确定。因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原告投入成本巨大、腾讯会员费制度、付费观看场次、“人人体育”网站及APP侵权方式、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严重、取证时间范围内在“人人体育”网站及APP上观看比赛的人数多等,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