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号:(2022)沪02民终401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周银芳、上诉人上海曹杨医药用品厂(以下简称“曹杨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95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周银芳达到退休年龄,但曹杨厂并未与周银芳解除劳动关系,其仍在曹杨厂从事原岗位工作,周银芳能否主张与曹杨厂仍构成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双方之间仍应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周银芳达到退休年龄后,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曹杨厂未为周银芳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留用周银芳并缴纳社会保险。曹杨厂称继续留用周银芳系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以满足退休条件。

但在周银芳受伤后,曹杨厂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周银芳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承担雇主责任,曹杨厂的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其确认周银芳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对于曹杨厂认为在周银芳年满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曹杨厂应支付周银芳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病假工资。一审核算相应金额于法无悖,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周银芳另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周银芳签署的确认书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周银芳作出该意思表示应系基于其可继续留用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整体权益考虑作出的选择,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周银芳亦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确认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故对于周银芳的该请求,二审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