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虾米音乐”对“咪咕音乐”的曲库歌曲设置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号:(2021)川知民终211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音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简称淘宝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音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关于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咪咕音乐公司上诉称,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的设链使用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的设链使用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属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咪咕音乐公司和阿里音乐公司都是数字音乐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而言,海量、优质的音乐资源是维护其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咪咕音乐公司通过投入巨资从音乐作品权利人处购买音乐版权,构建自己的曲库,以此吸引用户,从而在用户、音乐作品权利人、广告商、第三方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之间搭建平台并从中盈利。因此,咪咕音乐公司对自己的曲库享有竞争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对数字音乐行业而言,“先授权后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原则,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应先获得授权后使用。作为同业经营者,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对数字音乐行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应该清楚,亦应予以遵循。其未经许可在经营的虾米音乐App上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进行设链,以第三方歌曲播放方式向虾米音乐App的用户免费提供咪咕音乐公司曲库的歌曲,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免费使用咪咕音乐公司曲库中的歌曲、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扩大曲库的成本转移给了咪咕音乐公司,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一些消费者无须成为咪咕音乐公司的用户即可享受咪咕音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降低了咪咕音乐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咪咕音乐公司的利益,其主观过错明显,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若放任被诉设链行为的存在,允许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曲库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将导致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不愿更多投入曲库的构建,打造规模和特色,一旦吸引用户流量的音乐资源不足,单纯的技术创新、服务升级如无源之水,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损害的必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咪咕音乐公司上诉称,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在虾米音乐App上使用H5页面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本案中,(2019)川律公证经内民字第17692号、第17690号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虾米音乐App在播放被链接歌曲时,呈现了来自咪咕音乐公司的涉案H5页面。在虾米音乐App搜索歌曲时,对不属于阿里音乐公司曲库的歌曲,在该歌曲名称旁均以加框方式标有“第三方”文字,点击该第三方歌曲进入涉案H5页面,在该页面上方以突出的方式显示了“咪咕音乐”标识。因此,虾米音乐App以设链方式进入H5页面实属设链行为之后果,且该页面系在虾米音乐App内以搜索、跳转的方式出现,用户通常能够识别其链接属性,一般不会产生主体、来源的混淆,咪咕音乐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咪咕音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