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贷商标异议案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16-07-08 栏目:商标异议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5) 商标异字第0000051611号

异议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系争商标):第10954417号:人人贷renrendai.com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仅是本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其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而应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各网络百科对被异议商标含义的解释可知“人人贷”是本行业的通用名词。所谓“人人贷”,即是P2P(Peer to Peer)借贷的中文翻译。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这种操作模式依据的是《合同法》,其实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

根据以上解释,人人贷实为一种借贷操作模式通称。且当前,国内人人贷(P2P)公司超过500家。  在中银监会颁布的通知中,“人人贷”是以行业通用名称出现的,如: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就提到了“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并对该类公司的问题、风险、监管措施及要求进行了阐述。

在各类新闻媒体报道中,“人人贷”也是以行业通用名称出现的,如:2011年9月21日《证券日报》记者贺骏的报道,报道中提到了“人人贷公司”、“人人贷网站”并不是特指某公司或某网站,而是泛指这一类公司与网站平台,人人贷指代是行业内的一种借贷运营的操作模式。

再如:在2013年对于畅贷网CEO的专访中,畅贷网CEO 施俊称“人人贷行业必须实现清结算分离”。畅贷网是基于互联网运营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网上信用借贷信息交换及交易平台;以创新的技术、严谨的工作、快捷的服务,促进个人借贷安全化、规范化、高效化。施俊为该网站创始人,其为行业内人士,其用“人人贷行业”来称呼该行业,也能有力的证明“人人贷”为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人人贷”已经成为“金融信贷”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金融贷款,信托,资本投资,担保,珠宝估价,银行,保险,不动产代理,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金融服务”等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将严重影响本行业内其他服务提供者对通用词汇“人人贷”的正常使用;也无益于市场的正常秩序的管理;更无益于相关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的识别。 故申请人恳请贵局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第36类服务上,存在在先注册的“人人”商标,其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在后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理应被驳回。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相同及类似。引证商标的指定的服务已经覆盖的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两个商标所分布的类似群组完全相同。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为“人人贷”,“贷”字是第36类金融行业中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而其具有显著性的“人人”二字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两个商标同时存在与第36类,将极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人认为应判定为近似。

综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理应被驳回。 


案件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人人贷RENRENDAI.CO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贷款,不动产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41525号“人人”商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金融服务、珍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相近,构成类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方式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先已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在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错认。被异议商标“人人贷RENRENDAI.COM”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第10954417号“人人贷RENRENDAI.COM”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