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8.10-8.16)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8-1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8.10-8.16)

 

热门案件一览

 

1、延时摄影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淘宝店家售卖文件被判侵权

2、“上选人参玉”商标具有欺骗性?五粮液上诉请求被驳回

3、谷维滋gli Amorosi商标无效宣告案

4、电影《九层妖塔》侵害原著保护作品完整权终审被判侵权

5、称淘友天下擅用“脉脉”商标,天天太美起诉侵权

6、“LEVI’S”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审结

 

 

新鲜资讯汇总

 

1、美国专利商标局拟上调专利官费,专利申请费用将上升至320美元

2、2019年1-7月「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统计数据

3、国务院: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

4、上半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33%

5、国知局:8.25日起不再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

 

 热门案件一览

 

1、延时摄影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淘宝店家售卖文件被判侵权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是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涉案视频系其选择北京71个不同的场景,拍摄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赋予动态化,在后期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告原始取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1、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将拍摄的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是视频抽帧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
本案中,周某某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本案中,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1.延时摄影如果从素材选择、内容表达上均能体现制作者富有个性化的表达,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上选人参玉”商标具有欺骗性?五粮液上诉请求被驳回

 

近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获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为五粮液集团)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五粮液集团诉讼请求。

 

2017年8月31日,五粮液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上选人参玉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上选人参玉及图”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为由(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对此,五粮液集团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集团主张:1、诉争商标属于原告的“上选”系列品牌,在实际使用中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包含人参成分,注册申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2、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先已经注册有“上选金荞” 、“上选茗香”等系列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原告在先的“上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能够承继和延续原告在先商标所积累的商誉,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被初步审定。
3、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存在大量包含“人参”二字的商标均已经被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上选人参玉”,从字面解读有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含有“人参”成分的含义,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具有“人参”成分,导致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3、谷维滋gli Amorosi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13074767号“谷维滋gli Amoro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深圳市中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20日转让给深圳市鲜派客庄园供应链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7年10月17日,家乐氏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通过中国海关的卫生检查检疫,进入中国境内进行销售,且销售区域已扩展至上海、北京等数十个省市、地区,同时,申请人通过其微博宣传,亦使得“谷维滋”品牌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谷维滋”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谷维滋”商标文字构成、排序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谷物早餐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者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同时,结合被申请人亦曾拟受让的另一商标系抢注申请人的另一商标并被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形,可知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被申请人在关联性较大的商品上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是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出发,以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款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首先,“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应当结合申请人举证的其在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广告宣传等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其次,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范围虽然原则上应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限,但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知名度、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也可适当扩展至关联性较强的商品。再次“不正当手段”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两个适用要件,此消彼长。“不正当手段”的判定即考察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的状态。 

 

(来源:国知局网站)

 

 

4、电影《九层妖塔》侵害原著保护作品完整权终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陆川,一审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其所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成,但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被转让人的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作品作者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因此认为张牧野关于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侵害的主张不成立。

 

张牧野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故应当认为对该权利的侵害不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亦应当符合必要限度,如果改动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就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本案中,涉案电影将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并将涉案小说从普通人类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改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上述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

 

因此,北京知产法院最终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了张牧野对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其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来源:京法网事)

 

 

5、称淘友天下擅用“脉脉”商标,天天太美起诉侵权

 

称不满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开发、推广的应用程序及公众号中使用“脉脉”商标,天天太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将“脉脉”在其开发运营的应用程序、公众号上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天天太美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其开发运营有“得脉APP”、“脉脉APP”。经申请,天天太美公司在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社交网络服务等上被核准注册“脉脉”商标,并以“脉脉”为社交应用程序(APP)及社交服务商标,进行广泛推广使用, “脉脉”商标已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后其发现,北京淘友天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及推广的应用程序、公众号及宣传推广活动中,把“脉脉”作为商标使用,在其与消费者之间发挥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作用。北京淘友天下公司经营的APP是一个社交平台,其利用这一平台开展的服务与天天太美公司“脉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原告天天太美公司认为,北京淘友天下公司以“脉脉”为商标进行社交服务及相关的商业活动,其行为构成了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且获得了相应回报和收益,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天天太美公司的“脉脉”商标权及品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

 

 

6、“LEVI’S”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审结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LEVI’S”商标的商标无效行政纠纷。

 

原告利惠公司系“LEVI’S”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第三人刘某申请注册的“酷艾李维斯KUAILIWEIS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对其“LEVI’S”这一驰名商标的翻译和复制,故对其提起了无效宣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该裁定,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便对其“LEVI’S”“李维斯”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的使用,开设了五百余家专卖店,且专卖店遍及全国大部分省份,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LEVI’S”商标还曾于199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曾多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牛仔裤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而诉争商标由中文“酷艾李维斯”及其对应汉语拼音构成,其中“酷艾李维斯”完整包含了“李维斯”字样,属于对原告“李维斯”商标的摹仿,而“李维斯”也系“LEVI’S”的对应中文翻译,且诉争商标与原告的“LEVI’S”“李维斯”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所以综合考虑原告“LEVI’S”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诉争商标与其商标标识的相似度、二者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性,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应予无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知产北京)

 

 

新鲜资讯汇总

 

1、美国专利商标局拟上调专利官费,专利申请费用将上升至320美元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欢迎有关各方对其上调专利官费的拟议内容给予反馈。总体上,USPTO已拟议为大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设定或调整了295项专利官费。不过,目前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折扣优惠将继续有效。

 

目前提交专利申请需花费300美元,但根据上述调整,专利申请费用将上升至320美元。此外,大型企业的领证费用也将从1000美元增加到1200美元。对于小型企业,这笔费用将从500美元增加至600美元,而微型企业将支付的相应费用将从250美元增加至300美元。

 

根据拟议中的调整,如需启动多方复审程序将支付19500美元,而当前的费用为15000美元。

 

此外,USPTO还建议上调加快审查外观设计申请的费用。尽管目前的费用是900美元,但USPTO建议将费用增加至2000美元。

 

6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现已开放,最终的费用规则将于2020年发布。

 

(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2019年1-7月「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统计数据

 

一、专利

 

2019年1-7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76.8万件,发明专利授权27.7万件。截至2019年7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255.4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176.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6件。

 

1-7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20.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88.5万件。截至2019年7月底,实用新型专利有效量为485.4万件。

 

1-7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0.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1.3万件。截至2019年7月底,外观设计专利有效量为168.8万件。

 

1-7月,我局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9万件,其中,国内2.7万件。

 

1-7月,受理复审请求2.9万件,结案2.0万件。受理无效宣告请求0.3万件,结案0.3万件。

 

二、商标

 

2019年1-7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430.8万件,商标注册量为410.1万件。截至2019年7月底,有效注册商标量2328.1万件。

 

1-7月,我国商标异议申请9.0万件,完成异议案件审查4.7万件。

 

1-7月,我局收到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3345件。

 

1-7月,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22.9万件,结案18.8万件。

 

三、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019年1-7月,我局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33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139家。截至2019年7月,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095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0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318家。

 

2019年1-7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3560件,发证2968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知识产权统计简报》)

 

 

3、国务院: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其中关于知产重点强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试点建立统一的现代动产担保系统,2020年底前力争整合各类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实现企业担保在一个平台上登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后台监管。

 

推广商标和专利电子化申请,2019年底前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到5个月,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4、上半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33%

 

近日,商务部服贸司发布了2019年上半年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其中,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表现抢眼,增长9.4%,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33%。

 

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情况:进出口额达8923.9亿元,增长9.4%;出口4674.1亿元,增长12.1%;进口4249.8亿元,增长6.5%;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33%

 

据悉,2019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达到26124.6亿元,同比增长2.6%。其中,出口9333.7亿元,增长9%;进口16790.8亿元,下降0.6%;逆差7457.1亿元,下降10.5%。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介绍,2019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表现抢眼。二是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占比提高。三是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收窄。

 

(来源:国知局)

 

5、国知局:8.25日起不再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

 

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征缴业务调整的公告。公告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应按现行规定缴纳。自2019年8月25日起,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