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侵权等同特征判定要点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9-0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用途、功能实质相同,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分时,可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瑞示公司)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威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071228日威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名称为“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发明专利权,20111228日获得授权本案中主张专利保护范围的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8威视公司出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许可清华大学在研究、商业开发中使用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

 

201611月,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发现瑞示公司在进行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的生产制造等行为,认为该产品涉嫌使用清华大学、威视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

 

据查,瑞示公司网站上,公开展示宣传型号为CBS62-405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的照片和关于该产品的系统优势、技术指标等文字描述其中有关于“双视角成像技术、多排密封阵列笔形探测器”等技术特征的描述该型号产品与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的瑞示公司生产场地内的产品型号一致。瑞示公司于201612月参加海关2016年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重新招标),分别投标了02包“多功能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和05包“通过式快速检查系统”。

 

由此清华大学、威视公司诉请判令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包含落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的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00000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瑞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害清华大学、威视公司“一种双视角扫描装置臂架结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瑞示公司生产的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落入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45678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对比,双方的主要争议点集中于权利要求1部分的三个技术特征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该种支撑结构可以认定为涉案专利中准直器立柱的等同特征。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射线探测器也是在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的,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最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指的是安装支架相对于X射线扇束面的方位可调整,而不是指瑞示公司所说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支架相对于横探测臂能否调整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245678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

 

2、根据现场勘验得到的证据表明,瑞示公司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制造了至少一套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产品上海瑞示公司展示同类产品及本案瑞示公司进行投标的证据可以认定瑞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瑞示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销售的证据,故对要求瑞示公司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中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瑞示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无法查证,考虑到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该种成套设备价值较高、瑞示公司系生产制造企业等因素及清华大学、威视公司为本案调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清华大学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瑞示公司是否存在许诺销售行为;一审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展开。

 

瑞示公司主张:

1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678的保护范围错误

1)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加速器舱与其上支架”与涉案权利要求1中的“准直器立柱”不属于等同特征。首先一审判决中将两者笼统认定为上位概念即支撑体,进而认定为二者为基本相同手段,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二者功能与效果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加速器舱为箱体,能够起到保护准直器的作用,并达到防止放射线泄漏的效果。另外,两者构造设计动机完全不同这种从柱体到箱的变化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备“在所述横探测臂(103)上,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均匀安装有射线探测器”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书的解释引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不存在的内容,属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3)被控侵权产品中,横探测臂上的探测器与横探测臂直接固定,该探测器上并没有能够调整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的安装支架,因而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安装支架的技术特征。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臂架结构产品不能等同于检测系统产品,不能据此认定检测系统产品侵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3、清华大学及威视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瑞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一审判令瑞示公司赔偿清华大学及威视公司50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保护的双视角扫描装置的臂架结构,是被控侵权产品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的零部件,系钢结构件,成品价值低微。

由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清华大学与威视公司主张: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者仅存在三个区别点,且该区别点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

2、瑞示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的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涉案侵权产品参与海关招投标项目;与其母公司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侵权产品的型号以及机器上载有母公司上海瑞示公司商标共同实施商业广告宣传、展览展出等许诺销售行为。

3涉案专利技术先进是威视公司核心专利之一,专利产品在国内外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不能以原材料的价值评定其专利价值。

由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被控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臂架结构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用途、功能实质相同,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部分。瑞示公司所称不构成侵权以及臂架结构属于检测系统的零部件,臂架结构的侵权不能认定检测系统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准直器立柱的作用为构成框架的一部分和为准直器提供支撑。被控侵权产品加速器舱与其上支架一起所构成的结构,既有与主梁连接、构成框架一部分的作用,又具有支撑准直器的作用,两者基本相同。从功能和效果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加速器舱与其上支架一起构成了一个支撑体无论是采用哪种结构,二者的功能和效果均基本相同。且该种支撑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种支撑结构可以认定为具有涉案专利中准直器立柱的等同特征

 

(2)即被控侵权产品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机理与涉案专利相同,安装方式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射线探测器的安装机理也是为了能全部接收X射线射到的两个成一定角度射线面区域内的所有射线,射线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并非随意排列,是经计算依据不同角度而合理确定的,能够实现不漏射线的技术效果。

 

(3)二者均能通过调整横探测臂来对射线探测器进行整体调整,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横探测臂可以通过在两个交叉的狭长安装槽内的位置变动来实现横探测臂的位置调整,进而对多个射线探测器进行整体调整,以保证射线探测器探测面正对X射线使探测到的X射线信号最强。

 

2、在案证据表明,瑞示公司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行为制造了至少一套CBS62-405集装箱/车辆检测系统产品,该CBS62-405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瑞示公司鉴于其为上海瑞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示公司所展示产品的型号及相关功能介绍、技术指标等内容与瑞示公司所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相一致,瑞示公司未提供显示上海瑞示公司存在其他生产所展示产品能力或场地证据的情形下,可认定瑞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