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可予以无效宣告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9-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无效宣告成功的典型案例。被申请人恶意申请的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百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采用以下综合策略,最终或国知局支持。

 

(1)从整体构成、细节、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详述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2)两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类似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3)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有明显攀附的恶意,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

(4)进行相关检索,阐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恶意抢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在上海成立,专注于AR技术,整合软硬件的人工智能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商标“HiAR”(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并于2015年推出了国内首款双目AR眼镜 HiAR Glasses。

 

被申请人深圳市授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系争商标“HiVR”注册申请,于2017年2 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眼镜"等商品上。

 

因认为系争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引证商标“HiAR”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8年8月13日,申请人委托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在国际分类第9类“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眼镜, 3D眼镜,电子监控装置,计算机硬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计算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申请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模仿和抄袭,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扰乱了市场消费秩序。

 

申请人于2015年在第9、35、38、41、42、45类上申请注册引证商标“HiAR”,公司是以AR为业务,希望以亮风台的AR产品为契机,让更多的人了解喜欢AR,和AR亲切得打招呼HiARHi代表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寓意人机交互同时也是延续了公司HiScene的一部分该商标系列用于公司推出的“HiAR”系列商品与服务,而被申请人与2016年申请注册系争商标“HiVR”,两者在文字部分高度近似。

 

从细节来看,两个商标都是由四个字母组成,其中“H”、“i”、“R”三个字母完全相同,包括顺序与大小写,造成两者的高度相似。其次,两个商标唯一不同的字母“A”与“V”也是英文字母中极为相似的。字母“V”倒置后与“A”形似,在消费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从读法和呼叫来看,系争商标音为/haɪvi:ɑ:/,呼叫为“你好,VR”引证商标音位/haɪeiɑ:/,呼叫为“你好,AR”,两者在呼叫上差异极小,再结合AR技术与VR技术的密切联系来看,两个商标呈现高度相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两个商标联系起来,造成误认,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2、系争商标“HiVR”与引证商标“HiAR”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类似,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于第9类使用商品对比:        

商标HiVRHiAR
申请人深圳市授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项目第9类: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眼镜, 3D眼镜,电子监控装置,计算机硬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计算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9类: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电子教学学习机,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全息图,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眼镜,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计算机硬件,平板电脑,智能手机, 数据处理设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类似

两者主要经营的都是有关于智能虚拟设备开发销售方面的商品与服务,一方主营VR(增强现实)技术,另一方主营AR(虚拟现实)技术。两者看似不同,却联系颇深。AR包含VR范畴,但是AR技术更高级、更难实现。随着科技的发展,AR和VR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两者在技术上融合地越来越密切,未来的交集也将越来越多。

 

结合表中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9类商品使用上的比较,可以明确两家公司在产品、技术方面有着极大的重合。故系争商标“HiVR”与引证商标“HiAR”的高度近似,必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

 

3、系争商标“HiVR”的注册明显出于攀附和复制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和使用并有一定影响“HiAR”商标、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其注册和使用必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增强现实(AR)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在有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创始人积累了20余年自主核心技术,计算机视觉、增强现实等相关技术10余次刷新世界纪录,开创国内AR软件平台、AR眼镜、AR通讯产品先河,引领行业发展亮风台及其HiAR产品近年来荣获多项殊荣和媒体报道,参加了国内外各类展览会。

 

经过申请人苦心经营,引证商标“HiAR”在AR行业上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已经为相关消费者熟知,同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系争商标所有人有完全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享有在先权益的商标“HiAR”,其注册商标“HiVR”存在攀附申请人“HiAR”系列商品知名度的巨大嫌疑,缺乏正当性。

 

另外被申请人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系争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申请人的许可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享有的权益。

 

4、被申请人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针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恶意抢注,系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当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及系争商标申请人系国内企业并身处同一个经营领域,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对应产品的知名度,确仍将高度近似商标“HiVR”申请注册,主观恶意明显。不仅如此,经调查,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不止摹仿、攀附申请人一家企业的商标。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审查资源及司法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外文"HI VR"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知局最终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