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依据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1-2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异议答辩成功的典型案例。针对异议人的理由百一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论述,首先系争商标为答辩人原创,在设计理念以及色彩选取、构图、使用线条等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差异明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由此并没有侵犯异议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其次答辩人对系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非恶意注册。

 

百一的答辩理由被国知局采纳,最终国知局决定对系争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23859971号“图片1.png”商标由答辩人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萨尔瓦多·达利-卡拉基金会享有“图片2.png”作品的著作权,其称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萨尔瓦多·达利的画作,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具有不良影响,遂提出关于系争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异议。

 

答辩人委托百一就本案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材料。

 


百一在商标异议答辩中主张:

 

1、答辩人申请的系争商标是答辩人原创的,并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元素“时钟”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美术作品中的“软钟”设计概念类似,但我方认为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权利人作品的特征和表达,且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的设计理念亦不相同。

 

首先,从商标设计理念上:答辩人希望能用味觉唤醒人们对于时间的记忆,对于两岸文化的交融,对于中国传统的继承与发扬。“以时间为食材做成料理”是答辩人一直坚持的品牌概念,因此答辩人将商标设计为“一双筷子夹起一个时钟”,简单但又完全契合“以时间为食材做成料理”这个经营理念。答辩人将自己定位为是流转于时光中的一处小憩,是一道海峡割舍不断的舌尖记忆。

 

异议人在先作品物体都是柔软得失去功能的生物的象征,其中表达了某种痛苦和无奈的生命现实,这种对时间疯狂流逝的独特表现手法,暗示了个人情感在物质世界挤压之下迸发出的无法回避的力量。

 

其次,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答辩人商标包含的元素仅为筷子和时钟,以简笔画的形式呈现,线条色彩均较简单。

 

异议人作品以袖珍面的技法,在一片死寂的海滩上,远方的大海、山峰都沐浴在太阳的余晖中。一个长着长长睫毛,紧闭眼睛,好像正在梦境中的像鱼又像马的“四不像”怪物躺在前面的海滩上。怪物的一旁有一个平台,平台上长着一棵枯死的树,还有一个爬满了苍蝇的金属盘子,好像正在被苍蝇啃噬掉。画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三只钟表,它们都变成了柔软的、可以随意弯曲的东西,显得软塌塌的,如同面饼一样,或挂在枯树枝上,或搭在平台的边缘,或披在怪物的背上,好像这些钟表都不堪负荷,疲惫不堪地松垮了下来似的。在这里时间被强烈扭曲了,停止了,仿佛一切都被融化成了无意识的东西。

 

二者在色彩选取、构图、使用线条等方面均差异明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2、答辩人申请的商标系答辩人真实使用意图,并非恶意注册。

 

答辩人自2014年成立至今在上海总共开设12家分店,全国共计39家分店,并获得众多奖项。随着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答辩人设立了诸多系列品牌以使产品和公司形象更多元,而用众多核心系列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核心系列品牌这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并非出于以商标倒卖来牟取暴利的恶意抢注行为。答辩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亦是为了方便公司运营管理,且商标权为私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转让并未有违法之处,将此行为归为恶意注册明显是异议人的有意曲解。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表现事物、构图风格和视觉效果与异议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最终决定对第23859971号系争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处理人百一甘章乖 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