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视角】"小米生活“判赔5000万案件评析

作者:陈少兰 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1-0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文首发于中华商标杂志


一、裁判要旨

(一)判断涉案“小米”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应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特点,客观全面认定,而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等相关内容规定。


(二)直到本案二审期间,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权恶意十分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多、数量大,侵权规模极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甚至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原告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上述因素在确定惩罚赔偿倍数时均应予以考虑。


二、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均成立于2010年,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4月申请注册“小米”商标(申请/注册号:8228211),2011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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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成立于2009年,于2011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该商标于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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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了原告“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8)苏01民初3207号),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苏民终1316号),将一审判决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调整为三倍,认定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039万余元,按照3倍计算为6118万余元,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主要争议焦点


(一)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涉案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对此,法院认为:


1、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硬件+软件+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较短时间内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在认定“小米”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要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各项规定,不应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2、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的时间为20111123日,认定该时间节点“小米”商标知名度状况时,应综合分析相近一段时间内“小米”商标使用证据,酌情考虑该时间点之后能够补强“小米”知名度的使用事实。


3、企业名称和商标共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当二者均包含“小米”文字,且具备高度关联性时,认定“小米”商标的知名度要适当考虑企业字号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


(二)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


1、中山奔腾公司等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已经注册的“小米”驰名商标。本案中山奔腾公司等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被控侵权商品等处,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小米生活”,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


2、被控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起诉时(201811月),故适用20181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山奔腾公司等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商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侵权成立,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


1、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以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为赔偿依据。本案中中山奔腾公司等一直未提供生产、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生产销售的具体时间、销售数量等。故法院采纳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以评论数作为侵权商品销售量的主张。利润率则参照了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度报告显示的小家电行业毛利率的中间数。


2、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中山奔腾公司等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一审法院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二倍酌定本案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因中山奔腾公司等在二审期间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将赔偿倍数酌定为三倍。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中山奔腾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平台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江苏省高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大背景下,本案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获利等因素,准确大胆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切实的做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