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小i机器人漫漫专利维权路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8-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前言

2020年8月3日,小i机器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苹果公司停止Siri(智能助理)专利侵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ZL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暂计索赔金额100亿元(人民币)。此消息一出,在业内顿时引起广泛讨论。

早在2012年6月,智臻公司就以苹果公司在其iPhone中使用的siri程序侵犯其“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小i机器人专利)(专利号:200410053749.9)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

当时“因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宣告原告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53749.9)无效的申请,无效宣告案件尚在审理,上海一中院就该案裁定中止审理。

2020年6月28日,最高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小i机器人专利维持有效。拿到这一胜诉判决,智臻公司终于在今年8月,信心满满再次发起诉讼。

今天的百一案评,就带大家看看这件一波三折而又关键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案。

 

案情概况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人为上海赢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袁辉,现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针对本专利,苹果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智臻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争议焦点

一、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该争议焦点包括如下问题: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是否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和“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是否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缺少人工智能服务器对应数据库扩充方式这一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记载的“戏服务器”“过滤器”“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数据库”、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用户找到联机的聊天机器人”、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从再审阶段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来看,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即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根据2001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上述规定对于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公开提出不同的要求,是因为公开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内的技术特征要求较低,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围以外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要求较高。按照上述规定,首先结合本专利文件和审查审查档案来理解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并判断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一)如何理解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完整内容并结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

主要理由如下:

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关于发明目的记载可知,本发明保护的聊天机器人系统有两项功能,一是“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二是用户“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找信息、做游戏等”。

2.使用格式化语句调用游戏模块来实现游戏功能,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3.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本专利虽然基于功能的不同分别列明了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但并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与查询服务器是物理上分离的两个服务器,同一个服务器可以同时具备查询和游戏功能。

(二)游戏服务器是否属于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审查阶段的陈述,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审查过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考量本专利的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本专利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游戏服务器并非是本专利获得授权的原因,游戏服务器并非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主要理由在于:1.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明确表示游戏服务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该观点也符合信息技术领域所属技术人员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本专利申请不可能因其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具有游戏服务器而获得授权。

2.本专利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补充了许多与过滤器”相关的技术特征,基于本专利申请人的上述较大实质性修改,审查员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授权。

3.该认定符合原始权利要求1、4、5的表述。从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原始权利要求1、4、5可以看出,原始权利要求1强调本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实现用户与聊天机器人的各种对话,游戏服务器并不是其区别特征,也没有限定游戏服务器的连接关系;原始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过滤器与对话模块、查询模块以及对话模块与人工智能服务器连接、查询模块与查询服务器连接。上述撰写方式及其内容能够反映出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所强调的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以过滤器为技术手段区分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根据区分结果将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从而提高人机对话系统的效率和可用性。这也是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本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并使之最终得到授权的技术内容。

综上,应当认定游戏服务器并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三)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游戏服务器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

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内容可以实现聊天机器人的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对话,可以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法院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包括美国专利在内的现有技术也已经公开了在聊天服务系统中设置游戏服务器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获知本领域现有技术的能力,即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可以实现在聊天机器人系统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无须由说明书给出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进行游戏的具体指引。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苹果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1-3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游戏功能的主张,二审判决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的认定存在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其他问题如前所述,应当认定本专利限定的游戏服务器的功能是通过本专利中描述的格式化语句调用现有的成熟的游戏模块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9中的“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是指,如果是格式化语句,就转发至查询服务器或者游戏服务器;如果是自然语句,则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对于上述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二、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根据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附件1公开了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远程计算机120的工具箱128具有多个子例程,包括联系人管理器、预约/提醒管理、天气报告、国际时间、网络搜索、猜谜、一般性聊天等附件1公开的聊天机器人系统可以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具体实现方式是接收的消息与远程计算机120硬盘上存储的预定输入语句模板进行比较,对于重复测试循环后没有发现输入与任何预定模板相匹配的,聊天机器人退出循环并向用户发送一般性消息,相匹配的则运行构造子例程即实现个人消息部分查询、游戏及一般性聊天等功能。也就是附件1中执行人工智能、查询和游戏服务器功能的均是相匹配的“格式化”消息,而不相匹配的“自然语言”是不能到达工具箱128、运行与模板相关联的一般性聊天子例程,以得到用户需要的回复的。可见附件1的检查匹配是将与远程计算机120存储的模板不相匹配的用户输入“过滤”掉,使其退出循环,而不是如本专利的“过滤器”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将区分后的结果转发至不同的服务器,特别是自然语言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所以附件1中的对接收的消息逐词进行解析,以确定整个消息的特征和属性”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而且也不足以教  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有关本专利过滤器的技术方案。因此,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即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也不存在得出过滤器及其相关功能的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其相对于附件1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进步,过滤器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言,通过人工智能服务器的辨识和语法分析功能及其对应数据库的扩充维护功能,使对自然语言的处理更加智能化,即达到更好的智能聊天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3至8也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