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 著作权合理使用中引用比例是否适当的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9-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结合作品使用的目的和特性、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一审案号:(2018)京0105民初10380号

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17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广播电视台将其合法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其旗下卫星频道(即湖南卫视)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播出的电视节目(包括涉案节目《我是歌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增资注入或者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快乐阳光公司,该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占享有《我是歌手》第三季第七期综艺节目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曲目系该综艺节目视频的组成部分,快乐阳光公司有权对该曲目主张权利。

而十三月公司的涉案公众号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了题为《玩物这些乐器演奏给添了大彩!》的文章一篇。涉案文章为了介绍铜钦这一乐器,插入时长为5分34秒《我是歌手》第三季第七期韩红演唱的《回到拉萨》的视频”。该视频系链接自腾讯视频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的经营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亦称未取得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三季第七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诉人认为十三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侵害了其在授权期限内,独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

 

上诉人的主张:

一、十三月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涉案作品具有盈利性质,不能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的主体。二、用涉案曲目时长占比整期节目总时长认定“引用比例适当”属于逻辑错误,比对标准不公平。三、快乐阳光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十三月公司的行为给快乐阳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是十三月公司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依据。四、一审庭审中,十三月公司主张对涉案曲目仅提供链接,视频来源于腾讯,但在涉案文章中并没有标注链接地址来源。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十三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被上诉人的主张:

被上诉人系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不存在恶意,未获取利润也不以盈利为目的,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涉案公众号并不侵害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理由进行删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定:

根据当时人双方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十三月公司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一、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包括以下要件:1.快乐阳光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2.十三月公司实施了损害行为且损害行为与权利受侵害有因果关系;3.十三月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4.十三月公司对其实施的损害行为存在过错。

本案中,快乐阳光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占享有《我是歌手》第三季第七期综艺节目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手韩红演唱的《回到拉萨》是该期节目的片断。十三月公司运营的“新乐府”微信公众号,提供了涉案曲目的在线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曲目,侵害了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曲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侵权责任要件的事实构成要件得以满足,本案需要重点检验的是违法性和过错两个要件。

 

二、十三月公司能否援引合理使用作为抗辩,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结合作品使用的目的和特性、使用的数量和质量、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涉案文章使用涉案曲目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铜钦这一乐器是如何成为《回到拉萨》曲目“点睛之笔”的,使用量的合理性应当控制在这一曲目的范围内,且不应对该曲目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乐器铜钦出现在《回到拉萨》曲目的间奏中不超过10秒,为说明铜钦起到的作用,引用的视频可以适当长于10秒的时间,但涉案文章却引用了《回到拉萨》曲目的完整内容,远远超过合理范围。涉案曲目的使用也缺乏创造性使用的特性。涉案文章的主题既然确立为分析和评论铜钦对曲目的作用,文章应当围绕这一主题,通过恰当方式来论证和推动作者的这一思路。而本案中,涉案铜钦的文字介绍共约200字,直接分析和评论铜钦对节目作用的仅有文章中“庄严肃穆的号声堪称整首歌曲的点睛之笔”一句,其他均为铜钦乐器本身的介绍,文章关于铜钦如何对节目产生作用的内容和被引用的内容之间的比例难谓适当。同时,因为涉案文章完整使用了涉案曲目,当然使用了该曲目作者投入创作性最集中和最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也必然对涉案作品产生市场替代的情况,进而影响快乐阳光公司对涉案曲目的潜在市场收益。因此,十三月公司有关其对于涉案曲目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成立,本案的违法性要件成立。

  

三、十三月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涉案视频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可以直接播放,没有任何链接地址和跳转,也没有注明系进行转载。此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一审法院回函,说明其对涉案视频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月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对该回函进行了质证,并认可了该回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即使涉案视频来自腾讯视频的链接,十三月公司于质证当日已经知道腾讯公司非涉案视频权利人,理应立即断开涉案文章与腾讯视频的相关链接,而涉案视频于本案二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仍能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观看。综上,二审法院有理由认为十三月公司的行为存在侵权法上的过错。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上诉人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新乐府”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曲目《回到拉萨》的在线播放服务;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北京十三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