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共存协议的公私边界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点: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商标注册人自由处分其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商标共存。审理法院认为共存协议不影响公共利益,且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采信共存协议,并撤销了被告的裁定。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并存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误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较其他相关公众而言更为关切。因此,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时,应当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与诉争商标申请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

 一方面,在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商标共存协议体现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对其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商标注册人自由处分其商标专用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诉争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其构图线条、着色、服饰设计样式、形象的动作姿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表现张力与美感,与相应作品描述的形象相互辉映,在相关公众巳经留下了深刻的唯一对应的印象。该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亦容易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提示:商标是否共存,不完全是私权,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在提交共存协议时,代理人仍需着重论述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近似,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识别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