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全部技术特征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1-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审判要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福鼎市钉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上海舜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应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

虽然出库单标注的公司名称系江苏舜合公司,但是产品包装上的微信二维码对应的公众号是舜合智能家具,系上海舜合公司的公众号,原告亦是向公众号公示的南区销售号码绑定的微信号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故有理由认为被告上海舜合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二、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双方确认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区别点:

关于调节指向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可看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硬件的调节指向件,而是通过软件实现控制电机转动、承载板移动。两者手段不同,故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关于无线信号器,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无线信号器,而是通过USB接口与外部通讯连接。故两者手段不同,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调节指向件、无线信号器的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福鼎市钉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