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短视频讲解电影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短视频作者截取影视作品画面制作成图片集并配上讲解性文字的行为,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会影视作品的正当传播,损害著作权人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1日,优酷网络公司基于著作权人授权享有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以下简称“涉案剧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蜀黍公司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的运营商。

原告发现在原告授权期内,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上传者,“图解电影”网站用户“叶落冬”另行添加。

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蜀黍科技公司认为优酷网络公司行为侵害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蜀黍科技公司败诉,并赔偿五万元人民币,蜀黍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蜀黍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第一,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称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图片集是为了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而非评论性引用,远远超出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第二,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由于涉案图片集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