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等同侵权认定不宜适用于限定性技术特征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明确写入了权利要求之中的限定性技术特征,对实现专利目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宜突破限定条件。

案情简述


孙俊义于2004年11月3日获得“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该专利解决了排气阀防粘连的技术难题,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并得到了广大用户和经销商的认可和赞赏。

 

孙俊义认为,博成水暖公司、张泽辉、乔泰达明知其享有防粘连自动排气阀专利权,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侵权产品数量多,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专利侵权物使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平面、浮球中部凸沿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替换涉案专利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的技术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进水套的上表面与浮球为线接触的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防止由于腐蚀造成锈块粘连的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审法院认为,“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明确写入了权利要求之中,且对实现专利目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属于技术特征之一。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宜突破“锥面”这一限定条件。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联想到的常规方案,涉案专利严格将进水套上表面限定为“锥面”,显然认为“平面”无法达到其发明目的,或“锥面”具有更先进的功能和效果,故“进水套上表面呈平面”这一常规手段应被排除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锥面是将平面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鉴此,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技术特征“锥面”扩张到“平面”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动摇专利制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