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系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糕点;饼干”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相关公众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叠和交叉,在“达利园”商标已为公众广为知晓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福建达利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法定代表人对外能够代表公司,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拒绝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存在矛盾,公司拒绝通过自治程序完成法定代表人改选的情形下,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资格。
在职业认证中,要求用户注册、使用的含有职业信息的账号与其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属于该行业的商业道德。即便不苛求二被告采取的职业认证规则必须确保每一名职业认证用户的信息真实客观,但其反复将涉案4名用户错误认证为二原告员工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该行业的商业道德,主观上难谓正当,并造成了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后果。
增资协议的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投资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变更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其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产,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实质是股东退出问题,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未经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减资等特定程序,要求返还出资款,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有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在无证据表明“贵宾”系某一类酒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本案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正面及酒瓶瓶身正面上均突出且醒目地使用了“贵宾”文字,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并非是对“贵宾”文字的描述性使用。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私下先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再按照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涉案服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该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涉案侵权产品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的包装形状、图案、瓶贴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将其使用在酒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与北京二锅头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妙潔”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妙洁”构成对“妙潔”的复制、摹仿。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防滑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鲜膜”等商品虽属于不同群组,但均为生活日常用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具有一定关联,故申请注册基本一致的商标,显然存在恶意。因此,“妙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百一代理“metaflex及图”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采取综合策略帮助客户驳回复审成功。 对于引证商标1、2,经调查未发现使用痕迹,遂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引证商标3,从图形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含义、识别和呼叫方式入手全面论述了诉争商标与其不近似之原因。 对于引证商标4,放弃3701、3702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由此不再构成在先障碍。
为保护商标权而发送侵权警告,可视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环节,符合法律有关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规定精神。权利人在侵权警告中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但又不能对其确定性程度要求过高和过分,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和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非必须以司法机关作出商标侵权的认定为前提。
当公司股东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时,股东只对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导致其无法查询、复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前提下,公司是否依法制作或保存了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相关的董事、高管承担。
公牛公司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公牦牛”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公牛”,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商品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在法定代表人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员工,长时间不参与公司实质性管理的情况下,公司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在认定店铺装潢是否经过七惑公司持续、稳定使用及宣传使其与七惑公司产生稳定关系时,不应对构成元素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单独比对,应考虑装潢在整体上是否具有独特风格从而形成整体营业形象。七惑公司不能证明该装潢经过其使用推广在消费者中已产生显著特征,已形成稳定、统一的装潢整体形象,从而使消费者将其装潢与七惑公司相对应。故外屋地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