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链家房源信息数据库遭不正当抓取获赔50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2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虽然涉案数据是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该类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4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屋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鹰公司)、被告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神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自2008年起,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以下简称“楼盘字典”),其中包含上亿套房源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户型图,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之后,贝壳网作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产信息平台),在链家公司的“链家”房产经纪业务基础和“楼盘字典”的数据基础上成立,由原告天津小屋公司经营。二被告是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上述各平台以下简称为推推99产品)的运营者。


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


故,二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同时还严重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原告就涉案数据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首先,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长期、大量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经营成本,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信息,由此建立了“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在作为房产信息平台的贝壳网成立后,二原告将“楼盘字典”中的涉案数据在贝壳网中公开并使用,吸引房产经纪公司在贝壳网中发布房源信息,并通过与房产经纪公司订立相关服务协议,合法地对贝壳网中的涉案数据进行利用和传播,以此获得房产交易佣金等商业收益。


其次,二原告不仅为贝壳网中的房产经纪公司发布房源信息提供了网络服务,还对所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加工和审核,依托“楼盘字典”保障房源信息的真实性。


再次,经过二原告的收集、存储、制作、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一条条分散的、原始的房源信息汇集到贝壳网及“楼盘字典”中,通过贝壳网标准化地、整体地向其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帮助二原告建立起了市场竞争优势。


综上,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涉案数据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房源信息的相关需求,提升了消费者福祉,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尽管该权益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被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故二原告有权在本案中就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相应主张。


涉案数据本质上是客观反映房屋情况的事实类信息,而涉案数据的价值即体现在其所承载的信息本身。二原告通过对涉案数据的整体经营获得竞争性权益,该种权益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再次,被诉行为是对涉案数据这一整体成果实施抓取、使用和传播行为,因此从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层面考虑,被诉行为亦无法被著作权法所涵盖。故,法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实施了如下被诉行为:


1、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包括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的水印;

2、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二原告明确涉案数据是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享有公开数据的平台经营者对于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的公开数据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以避免出现信息垄断风险,阻碍互联网中的互联互通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该类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一)被诉行为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第一,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


首先,关于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作为房产经纪行业内专门提供软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晓二原告为保护涉案数据所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特别是通过不同IP地址、变换用户识别信息和载有浏览器信息等方式欺骗贝壳网,导致贝壳网误认为是真实用户在访问。同时,二原告提交的服务器访问记录显示二被告在部分行为期间内抓取涉案数据的次数已超过百万次。故上述以规避或绕开贝壳网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难谓正当,亦不可能被房产经纪行业所接受。


其次,关于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将抓取的涉案数据自动存储在自有服务器中,使涉案数据完全脱离了贝壳网的控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在贝壳网中已经下架或交易结束的房源,仍然在推推99产品中传播。故该存储行为不当减损了二原告管理和控制涉案数据的权利,破坏了贝壳网对其平台中房产经纪公司相关义务的履行,亦使涉案数据随时处于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当中。


再次,关于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自动去除了所抓取、存储房源图片中的贝壳网相关水印、在房源VR图中加入虚假相机底座图像,同时在对外传播涉案数据时又自动加入了推推99产品或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的相关水印及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上述行为完全割裂了涉案数据与贝壳网之间的联系,掩盖了涉案数据的真实来源。同时,二被告的传播行为使涉案数据的传播范围大大超出了房屋业主知悉或授权的范围以及贝壳网及其房产经纪公司的控制范围,明显违背了房屋业主、房产经纪公司以及平台经营者各方主体的主观意愿。综上,被诉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第二,被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房源”的大量产生和传播。


“虚假房源”是指房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其无权或无法居间撮合的房源信息,或者房源数据信息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的房源信息;发布“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人目的在于增加其个人联系方式的曝光度以吸引消费者与其联系,再借机推荐其实际掌握的房源。根据房产经纪行业内相关规章、文件的要求,发布房源必须获得业主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故发布“虚假房源”是房产经纪行业内典型的违规行为。


二被告本身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仅复制房源图片、批量复制特定小区内多个房源、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自动在传播的房源图片中加入其用户联系方式、将房源信息批量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故二被告提供此等制造和传播“虚假房源”的工具,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三,二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首先,二被告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的宣传中,长期、突出宣传被诉功能,并通过设置贝壳网链接等方式诱导用户抓取、使用涉案数据。且推推99视频教程中宣传“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唯独缺失该句介绍的字幕;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将复制房源页面中的“贝壳找房”链接修改为“北客”等情形,均表明二被告是在明知被诉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



(二)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第一,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被不当剥夺。


了解房源信息是开展房产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而房产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价值高、交易频次低等特点,使得房产信息平台在用户注意力和流量争夺方面较之其他类型平台更加激烈。贝壳网作为房产信息平台,依托其质量高、数量大、真实性有保障的涉案数据,获得了大量用户的持续关注和使用,并通过贝壳网开展房产交易,这为二原告直接带来了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二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使涉案数据在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房产信息平台以及社交媒体中大量传播,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明显损害了二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被诉行为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二原告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商誉。


涉案数据被大规模盗用的事实,容易使贝壳网的用户质疑贝壳网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能力。同时,在其他房产信息平台和社交媒体中传播的涉案数据,由于已经完全割裂了与贝壳网的关联,亦使用户因无法判断房源信息的来源,反而质疑贝壳网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述后果均影响到用户对贝壳网的使用粘性以及通过贝壳网达成交易的信赖度,损害了二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起来的良好商誉。


第三,被诉行为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被告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不仅给贝壳网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造成额外负担,加大了二原告的相关运营成本,亦使二原告被迫投入额外的经营资源以提高自我防御和自我保护的技术能力。这使得本应投入到技术研发迭代、提升用户体验、增进社会福利的资源浪费在抵御被诉行为的私力救济中,不利于二原告的长远发展。



(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被诉行为助长了“虚假房源”的大量滋生和传播,具有房产交易需求的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对房源信息真伪缺乏辨别能力的消费者,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房源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无法享受如贝壳网这类房产信息平台提供的在线看房服务所带来的福利,无法实现便捷的信息沟通和房产交易,造成消费者交易成本不降反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不良影响


被诉行为全方位地为盗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供便利,为房产经纪行业的“不劳而获”之行为而服务。诱使更多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再通过诚信经营争取真实房源、提高房源信息质量,反而通过盗用其他经营者通过投入高昂成本、长期积累起来的房源数据资源以获取交易机会,必将损害到诚实守信的房产经纪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整个依赖房源信息开展交易的房产经纪行业和相关市场。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会间接鼓励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肆意攫取他人竞争资源以牟利,造成“虚假房源”在房产交易市场中的泛滥,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产信息平台,因交易机会和生存空间被抢占而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有效的激励,极大地打击其继续投入资源积累数据的动力,从而使其降低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投入,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破坏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阻碍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综上,二被告在未经二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被诉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