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获赔17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7-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茶颜悦色”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茶颜观色使用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101民终7221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被告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

       2019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经审理,判决驳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茶悦公司认为洛旗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遂诉请赔偿损失停止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茶颜观色是否构成对茶颜悦色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洛旗公司辩称

(一)原告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

1.原告在岳麓区法院另案中主张只销售茶饮料,并不提供服务,故其装潢只是茶饮料杯。

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

3.原告的茶饮料杯装潢多变,不具有稳定性,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4.被告饮料杯与原告饮料杯装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二)退一步讲,原告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三)即使被告元素与原告相似,其标识系作为商品商标的扩展性使用,不应当被纳入本案装潢保护范围。

(四)被告使用的字体并非原告所称的其自创的茶叶体而系静月体,被告取得静月体字体权利人的授权。

(五)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各大招商网加盟信息非被告发布,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在官网声明了有虚假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

(六)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索赔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6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茶颜观色使用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茶颜悦色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赔偿17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