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游戏“换皮”抄袭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2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关于益趣公司主张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法院认为人物的活动及关卡类行进情况,不构成连续的画面,也缺乏电影情节的表达方式,画面的整体未能形成较为集中表达方式,不能形成蒙太奇效果,据此主张涉案游戏构成类电作品,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沪73民终33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益趣公司”)/被告: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羽盟公司”)

        益趣公司于201537日开发完成《拳皇》游戏软件,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该游戏深受广大玩家的喜爱,中国受众群体广泛,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被控侵权游戏《数码  大冒险》是羽盟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

        益趣公司主张羽盟公司的《数码大冒险》侵害了其权利游戏《拳皇》的著作权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1000。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羽盟公司在IOS端开发运营的《数码大冒险》与益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拳皇》具有相似性,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益趣公司主张其游戏作品《拳皇》可构成类电影作品,主要理由为

       该游戏具有具体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剧情发展。在主线剧情的引导下,设计不同游戏系统、人物、战队、关卡、道具、装备、技能特效、场景等并相互搭配呈现游戏效果。玩家在游戏设计引导下进行游戏操作,获得益趣公司在游戏中早就预先设置好的连续动态的游戏画面,获得与电影作品欣赏体验类似的视听体验。此外,游戏中的强制设定、自动设定等部分,使游戏呈现的画面性质更具有类似电影作品的特质。

        益趣公司还主张《数码大冒险》全面换皮抄袭的行为同时构成对益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是益趣公司与羽盟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主要从事手机电子游戏的研发和运营。

        二是《拳皇》构成了知名商品。截止2016年底,《拳皇》全球累计流水突破30亿,收入9.499亿元,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000万人。

        三是羽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益趣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侵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羽盟公司存在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拳皇》包括主界面、战队、格斗家、酒吧、商店等全部游戏规则的100张游戏界面存在较高识别性,游戏玩家可以根据相关界面设计判断游戏来源是益趣公司权利游戏,应当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四是羽盟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的攀附了益趣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获得了商业竞争中的优势。游戏设计是电子游戏开发的重要一环,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最多一个环节,其实成功开发出一款新的游戏,仍有可能面对不被消费者认可的风险。

 

法院认为

        一是关于著作权侵权。

        首先,关于益趣公司主张游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看,人物的活动及关卡类行进情况,不构成连续的画面,也缺乏电影情节的表达方式,画面的整体未能形成较为集中表达方式,不能形成蒙太奇效果,据此主张涉案游戏构成类电作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游戏的UI界面,其主要为矩形框架,并在主框架内设置若干子框架,用以展现游戏各个参数,游戏UI能够构成作品的前提是能够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是受限制于手机界面空间,大多数手机游戏的界面均采用类似设计,益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UI界面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关于羽盟公司抄袭其UI界面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游戏规则形成的文字是对于游戏游玩过程的说明性文章,类似于产品说明书,该说明性文章的独创性较低,任何人在对游戏进行说明时,都无法避免对于游戏的架构、人物、功能、参数进行介绍,如认为这类文章具有独创性势必会造成他人今后无法对游戏进行说明,故益趣公司主张其构成作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手引导,益趣公司主张其构成类电作品,关于该视频介绍也是类似于说明性文章,而类电作品的本质在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而介绍游戏过程中截取的若干片段和功能性介绍作为主画面的视频,尚未达到类电作品创作的标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游戏设计,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游戏设计属于思想,单纯的游戏设计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来保护。本案中益趣公司未对其主张的游戏设计的独创性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20个系统在战斗类游戏中均属于正常的作战、增益、购物、地图、社交等设计。

       关于游戏人物,两款游戏的人物界面、技能效果、伤害数值、技能效果触发概率存在相似,但经过比对,两款游戏的人物形象不同,其相似或者相同之处在于游戏的角色设定数值上。关于人物和属性左右分置的界面设计仍然不属于独创性设计,而数值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综上,益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羽盟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关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相似性内容实质是落入了游戏规则设计范畴。而本案《拳皇》所体现出的游戏规则设计属于益趣公司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是游戏创作过程的重要一环,游戏规则的自洽性决定着游戏作品能否基本成型,游戏规则的可玩性决定着游戏作品的优劣与否,游戏规则设计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大量劳动,属于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羽盟公司在IOS端开发运行《数码大冒险》游戏,有损于益趣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显属“不劳而获”型的搭便车行为,构成对益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赔偿160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