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业秘密一般应满足“定制”要求且在客观上存在价值信息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0-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关于《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价值性,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价值性需要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及确定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客观上有价值的信息,而不能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应当是具体的、具有实际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应当是具有确定边界的信息,而不是内含及外延均无法界定的不确定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8924

案情简介

    原告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梁旭

梁旭于2016523日入职艾伯维医药贸易公司,担任丙型肝炎病毒市场部总监职务。出于工作需要,梁旭接触公司大量与新研发的丙型肝炎医药产品相关的涉密经营信息

2017110日及2017125日,梁旭将工作有关的《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两份报告分别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存储至其个人移动存储设备。次月,梁旭离职,并立即加入公司直接竞争对手医药科技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诉请判令梁旭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000元;合理费用50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梁旭是否违反公司保密制度

审理中

梁旭辩称

《全国三大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且其知识产权不属于艾伯维公司,不构成艾伯维公司商业秘密。《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仅有部分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数据及部分非真实数据,且其中不包含任何公式或计算方法,该文件没有经济性和实用性,没有经济价值,不构成艾伯维公司商业秘密。

《全国三大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为案外人直接发送给我,艾伯维公司未禁止我使用邮箱发送个人与工作无关的邮件。艾伯维公司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文件。艾伯维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商业秘密应当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且应当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关于《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商业秘密首先应当具有秘密性,即应同时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及“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

本案中,艾伯维公司主张该报告系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根据其与艾伯维公司签署的《年度服务协议》的约定,委托北京博睿同信医药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但其并未提交其本身或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与北京博睿同信医药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且《年度服务协议》的签订日期晚于报告落款日期,结合梁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胜自北京博睿同信医药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购得相同报告、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售卖相关报告的情况,法院认为,艾伯维公司无法证明《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报告系案外公司专为其定制,进而无法证明该报告具有“不为普遍知悉”及“并非容易获得”的秘密性,故该报告不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价值性,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价值性需要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及确定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客观上有价值的信息,而不能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应当是具体的、具有实际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应当是具有确定边界的信息,而不是内含及外延均无法界定的不确定信息。

本案中,《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中虽然包含了各省理论HCV治疗总人数、假设影响因素X、产品历史销量Y、预测3D销量等表头,除各省理论HCV治疗总人数一栏有具体数字外,其余项下均无具体内容,且无计算方法,该表格内容并不具体或确定,进而很难认定该表格能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故法院认定该表格不构成商业秘密。

判决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