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泸牌老窖”侵权“泸州老窖”判赔260万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1-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被诉九款产品上使用的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泸牌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圆形图案和简体泸牌文字组成,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该标识,而是将核准注册商标的图案和文字拆分、将字体变形为瀘牌并与老窖组合使用,与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2023川知民终187

案情简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被告: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牌老窖公司)、新乡兰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艾科技公司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泸州老窖特曲80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九款白酒产品均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泸牌老窖标识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涉被诉九款产品是否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泸州老窖公司主张的被诉产品有泸牌老窖窖藏、团结、陈酿、珍藏、珍酿、特曲70、原浆、喜庆、特曲80酒,该九款酒中,均在产品的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泸牌老窖构成商标性使用,总体与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构成近似,且字均使用字形近似的繁体,在泸州老窖公司与泸牌老窖公司均是泸州酒类企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或泸州老窖公司与泸牌老窖公司的关系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泸牌老窖公司抗辩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即使用现有标识,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同时,泸州老窖公司的该两枚注册商标于1995年申请取得,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特曲70酒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泸牌老窖公司使用前述标识的行为侵犯泸州老窖公司的在先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陈酿、珍藏、珍酿、原浆、喜庆、特曲70、特曲80酒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赔偿260

泸牌老窖不服上诉

二审中

泸牌老窖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九款被诉产品均不侵犯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泸牌商标在1986年注册后就开始使用,并早于涉案泸州老窖商标注册之前就使用瀘牌标识,构成在先使用。

2. 泸州老窖泸牌老窖名称存在根本性不同,即使二者名称相似,也是基于二者存在一定的历史特殊联系,并非泸牌老窖公司恶意结合泸牌老窖使用。

3. 泸州老窖泸牌老窖二者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涉案被诉产品所使用的圆底方形瓶没有侵犯泸州老窖特曲80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圆底方形瓶的包装、装潢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的专属设计,泸州老窖公司享有的仅仅是泸州老窖特曲80(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涉案被诉产品使用的包装属于现有设计。

2. 涉案被诉产品与泸州老窖特曲80的包装、装潢在颜色、字体、图文排版等存在明显差异。

三、一审法院确定泸牌老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 泸牌老窖公司可以在协商下作出相关经营调整,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2. 泸牌老窖公司如实提交了涉案被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不能因存在网络销售就当然推定侵权规模大。

3. 涉案被诉泸牌老窖珍酿、泸牌老窖窖藏、泸牌老窖珍藏、泸牌老窖陈酿四款白酒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营业范围有限,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产品的赔偿数额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泸牌老窖公司上诉称,泸牌商标于1986年注册并开始使用瀘牌标识,其对瀘牌商标的使用具有合法性,构成在先使用。法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持有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案中,泸牌老窖公司在被诉九款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将被诉九款产品上使用的瀘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的瀘州老窖涉案注册商标比对,二者均由四个字组成,仅有的区别。被诉产品标识中使用了与泸州老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字,与涉案瀘州老窖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诉产品与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被诉标识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泸牌老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泸州老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泸牌老窖公司是否在先使用被诉标识。泸牌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圆形图案和简体泸牌文字组成,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该标识,而是将核准注册商标的图案和文字拆分、将字体变形为瀘牌并与老窖组合使用,与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泸牌老窖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持有瀘牌文字商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泸州老窖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该标识并产生一定影响,即便如其所称,被诉标识系承继他人的在先使用,但商标在先使用系抗辩权,只有在先使用人本人才能行使而不能通过承继取得。因此,泸牌老窖公司关于在先使用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