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具备独创性的AI绘画作品由生成者享有著作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而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AI生成图片是基于生成者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其个性化表达,故AI绘画作品的生成者是图片的作者,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案号:(20230491民初11279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被告刘某

2023224日,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近日,原告发现,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20233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遂诉请赔偿5000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审理中

被告辩称:

被告通过网络检索获取涉案图片,用作原创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配图,涉案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涉案照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如果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AI生成图片市场价格很低,且被告身患重病,无力赔偿。

 

法院认为

一、“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关于“智力成果”要件。本案中,原告发布涉案图片时已经标注为“AI插画”,且原告可以利用Stable Diffus ion模型根据自已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还原该图片的生成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

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

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当然,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通常来讲本案中,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告知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鼓励创作,被公认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只有正确地适用著作权制度,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和技术现实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正因如此,虽然涉案图片是涉案人工智能模型所“画”,但是该模型无法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

而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通过设计算法和模型,并使用大量数据“训练”人工智能,使人工智能模型具备面对不同需求能自主生成内容的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进行了智力投入,但是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即体现在“创作工具”的生产上,而不是涉案图片上。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故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决赔礼道歉赔偿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