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在竞业公司获得的薪金应当归入公司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2-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所谓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把其为个人利益或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归于公司,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归入权,主要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

 

案号2015)鲁商终字第532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被告李家滨、被上诉人济南东方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公司)

20021218日,东方公司由李家滨等人出资设立,主要经营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其中,李家滨系东方公司的董事并担任东方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

2012620日,李家滨出资设立泰威公司,主营业务也为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同时,李家滨也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7月,东方公司与李家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不再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是,东方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李家滨目前仍为东方公司董事。

根据个税缴纳记录显示,自2013831日至2015531日,李家滨在泰威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

此后,东方公司以李家滨未经东方公司同意,擅自设立泰威公司经营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并利用公司客户谋取商业利益为由,要求其停止担任董事,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李家滨在泰威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应当归入给东方公司。

一审中

李家滨辩称东方公司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一、我国民诉法虽对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承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和(2014)济民三初字第865号同属一样的原被告、一样的事实理由,虽然诉讼标的由230万元改为1000万,但诉讼的法律要件是相同的。二、李家滨已于20126月无奈离职,且东方公司于20121216日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与李家滨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进行了经济补偿。因此,李家滨的侵权主体和侵权的构成要件均不存在。

泰威公司辩称泰威公司是依法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家的现行法律依法经营,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即行业标准组织生产销售,没有任何的侵权。

 

法院认为

本案东方公司系以李家滨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而(2014)济民三初字第865号案件,系东方公司以李家滨等人侵害其商业秘密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两个案件诉讼的内容不同,不属于同一案件,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东方公司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李家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而该侵权系持续的侵权,至东方公司提起诉讼之时,侵权并未终止,故东方公司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或担任公司职位期间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追求公司利益以外的利益,不得追求个人利益。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也包含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本案李家滨系东方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属于东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东方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发起成立泰威公司并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后虽然不担任泰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担任泰威公司执行董事。而泰威公司与东方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属同类经营。李家滨的行为已构成对东方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其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东方公司请求判决李家滨停止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李家滨自泰威公司将出资撤回,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东方公司无证据证明李家滨、泰威公司利用东方公司的客户谋取商业利益,故对东方公司请求李家滨、泰威公司停止利用东方公司的客户谋取商业利益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规定了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所得有权行使归入权。所谓归入权,是指公司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把其为个人利益或为他人利益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归于公司,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交易,视为公司的交易。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归入权,主要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本案李家滨在担任泰威公司执行董事期间,自2013831日至2015531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对于东方公司要求应将李家滨的该部分薪金属于东方公司所有的主张,系其对公司归入权的正当行使,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李家滨停止担任泰威公司执行董事赔偿东方公司7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