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服装作为实用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具备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8-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涉案服装由于其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使得涉案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该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在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但该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设计仅是将服装设计中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的惯常设计元素予以简单的组合,尚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服装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号2021)沪73民终880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是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

        是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来到第一八佰伴商场三楼标识为“OBBLIGATO”店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女上衣连体服一件。女上衣的吊牌价格为4,380元,上有“OBBLIGATO”的字样,产地:广东深圳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

        “连体服的吊牌价格为6,680元,上有“OBBLIGATO”的字样。显示品牌为OBBLIGATO奥丽嘉朵,产地:广东深圳深圳市溢恩服饰有限公司。

        是你公司认为被告剽窃和使用公司产品诉请判赔300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诉侵权服装是否构成对涉案权利服装及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   

 

一审中

溢恩公司就无袖连体裤发表比对意见称

       涉案权利服装无袖连体裤的正面下摆辑明线为齐平,纽扣为四个缝眼,辑明线穿过纽扣中部。被诉侵权服装正面下摆辑明线斜下延伸,纽扣无缝眼为凹形,位于辑明线内侧。

       涉案权利服装背部下摆无辑明线设计,被诉侵权服装背部下摆为正面下摆的辑明线延伸至整个背部下摆。被诉侵权服装左侧裤缝处有辑明线设计,内衬为反色红色设计特征。

       其他诸如连体服、开襟、无袖或短袖、喇叭裤等服装功能性特征和在先通用设计特征均应予以排除。并提交DerekLam2015秋冬季时装秀中的含有辑明线设计的服装中的服装设计元素作为在先设计。

 

法院认为

       服装成品一般而言是工业生产的产物,随着服装行业的发展,服装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的保暖蔽体功能,更是为了满足人们不同场合、不同身份需求而融入不同的设计元素和裁剪风格,以形成对应的消费群体。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均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则既不利于服装行业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服装成衣是否具有可分离、独立存在的艺术性部分。服装成衣的实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独立于服装成衣实用性部分的艺术性部分方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服装成衣的艺术性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也即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具有艺术美感。

      需要指出的是,该艺术美感与艺术高低无关。在对服装的艺术性的独创性进行判断时,如果服装的艺术性部分和实用性部分可以物理分离,则可就服装的体现艺术性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断。在服装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不能物理区分的情况下,在判断独创性时还应考虑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进而使得公众认为该服装系艺术品。

       是你公司主张的涉案权利服装无袖连体裤和拼色西装的艺术性部分与功能性部分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即其不具有不依附于涉案权利服装本身即可独立存在装饰。因此,在判断该类服装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如前所述,应放在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是否超越了实用性进而使得公众认为其系艺术品前提下进行考量。

       不可否认涉案权利服装具有一定美感,而此种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涉案权利服装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物理上的分离。结合其提交的批量生产信息、自述该款产品为刘雯同款女士休闲通勤无袖连体裤且已经停止生产的事实可知,公众并未将上述服装成品视为艺术品加以购买或珍藏,故而是你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服装常用的常规设计或在先设计或其组合,如果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可能会造成个体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