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国有资产转让以公开挂牌交易形式掩盖私下直接交易目的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8-1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私下先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再按照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89

案情简介

       原告防港集团/被告桂建公/第三人秉泰公司

       2012年,桂建公司因用其价值13亿余元的房产为联壮公司向江信国际贷款10亿元提供抵押担保,联壮公司应向桂建公司支付担保费,覃炳权等对该担保费用提供担保。该担保费用经最高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发现联壮公司等公司股东、员工将未向执行机构申报的5000万元转给秉泰公司,秉泰公司以收购股权的形式将涉案5000万元转给防港集团,但股权收购未实际履行。因此,执行法院冻结并提取了涉案5000万元。案外人防港集团对此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2018628日、828日,秉泰公司与防港集团分别签订《备忘录》及《意向协议》,约定将防港集团持有的防港晶源公司(国有企业)75.273%股权转让给秉泰公司,秉泰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挂牌等交易程序。公开挂牌后,若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未报名或参与竞拍,所交纳的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后秉泰公司未报名参与竞拍,防港集团遂没收案涉5000万元。

       遂诉请停止对秉泰公司转给防港集团的股份定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5000万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措施;确认上述5000万元款项归防港集团所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防港集团对涉案5000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审中法院认为

       防港集团所持有的防港晶源75.273%股权为国有资产。本案中,防港集团没有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先行向秉泰公司披露案涉股权转让信息、与秉泰公司就案涉股权转让签订《备忘录》和《意向协议》,不符合国有资产转让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备忘录》《意向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防港集团主张《备忘录》和《意向协议》合法有效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及征集受让方,也应当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防港集团以《备忘录》和《意向协议》是意向协议,不是正式转让协议为由,主张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本案《备忘录》和《意向协议》并不是经公开挂牌交易达成。防港集团公开挂牌出让案涉股权,与其私下向秉泰公司意向出让案涉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防港集团在与秉泰公司签订协议后,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上存在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故,防港集团以其公开挂牌出让案涉股权的程序合法为由,主张其自行向秉泰公司意向转让案涉股权的程序合法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